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83条规定了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将会被撤销假释。《刑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新的刑罚。如甲某前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5年后被假释,没有执行的刑罚为3年,假释期间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4年,则应当在4年以上7年以下,决定执行新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