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7、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符合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9、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制定本法。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以上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党内处以纪律处罚: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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