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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内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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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调动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双方需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工作地点。公司以格式条款方式规定工作地点,企图回避责任,是无效的。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公司同样不能随意调动员工。

法律分析

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公司就可以因为有约在先随意调动员工吗?

答案当然不是,公司同样不能随意调动员工。

从格式条款上看,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7条之所以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要求双方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其目的主要在于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增加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等。公司为了能够随意调动员工,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企图让员工在遭遇调动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无疑属于回避自己的主要义务。对此,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变更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变更规定是指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雇主或雇员是否可以单方面或双方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作地点的变更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变更工作地点可能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时间,或者需要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此外,还需要考虑变更工作地点对雇员个人生活的影响,如交通、住房等方面的变化。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变更规定旨在保护雇主和雇员的权益,确保变更过程公平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能仅凭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范围内的约定随意调动员工。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变更应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需要考虑对雇员个人生活的影响。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旨在保护雇主和雇员的权益,确保变更过程公平合理。公司不能回避自己的主要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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