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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纪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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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贯彻党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造势、浮在表面等。(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在社会保障、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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